ICode9

精准搜索请尝试: 精确搜索
首页 > 其他分享> 文章详细

最高法-对征地补偿标准存在异议,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在此之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021-11-05 15:04:22  阅读:153  来源: 互联网

标签:协调 裁决 征用土地 行政诉讼 征地 补偿 本院认为 人民政府


(2016)最高法行申1377号   陈红生与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征地补偿公告》是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及相关问题的公告,本案的诉求实质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1〕35号《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应当先向相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或复议。陈红生在没有向相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或复议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驳回起诉。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标签:协调,裁决,征用土地,行政诉讼,征地,补偿,本院认为,人民政府
来源: https://www.cnblogs.com/3118460692wwx/p/15513312.html

本站声明: 1. iCode9 技术分享网(下文简称本站)提供的所有内容,仅供技术学习、探讨和分享;
2. 关于本站的所有留言、评论、转载及引用,纯属内容发起人的个人观点,与本站观点和立场无关;
3. 关于本站的所有言论和文字,纯属内容发起人的个人观点,与本站观点和立场无关;
4. 本站文章均是网友提供,不完全保证技术分享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风险性和版权归属;如您发现该文章侵犯了您的权益,可联系我们第一时间进行删除;
5. 本站为非盈利性的个人网站,所有内容不会用来进行牟利,也不会利用任何形式的广告来间接获益,纯粹是为了广大技术爱好者提供技术内容和技术思想的分享性交流网站。

专注分享技术,共同学习,共同进步。侵权联系[81616952@qq.com]

Copyright (C)ICode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ode9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