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协调 裁决 征用土地 行政诉讼 征地 补偿 本院认为 人民政府
(2016)最高法行申1377号 陈红生与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征地补偿公告》是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及相关问题的公告,本案的诉求实质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1〕35号《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应当先向相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或复议。陈红生在没有向相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或复议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驳回起诉。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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